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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涉案罪名较为集中,犯罪手段“简单粗暴”


根据该院办理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笔者发现从犯罪类型上看,涉案的罪名以贪污、挪用公款居多,且犯罪手段比较简单、直接。在贪污类案件中,犯罪多是通过虚报冒领的方式进行。有些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利用自己登记填写征地补偿资料的便利,直接以虚构不存在的或者已经领取过征地补偿的村民名字虚报土地,再以该村民的名义领取补偿款;有的工作人员利用征地拆迁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的漏洞,直接多报征地拆迁的土地数目,将多报的补偿款私分占有。在挪用公款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则是利用对补偿款监督管理不严的制度漏洞,把补偿款长期截留在自己手中挪作他用。


(二)共同犯罪多发,窝案、串案多


从犯罪形态上看,这类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窝案串案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从登记造册到领取补偿款直至补偿款发放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道程序,单个人无法独自完成,这样就会出现共同谋划、分工协作的共同犯罪。现实中经常是出现一个线索,查处一人带出一片,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村基层人员、征地拆迁工作组抽调的工作人员、乡镇领导干部一同涉案的情况。


(三)犯罪主体趋向群体化、复杂化


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共同犯罪多发,从犯罪主体上看就是表现为主体的群体化。总体情况大致可归结为两类:从横向分析看,基层村“两委”成员共同策划,共同实行,共同私分;从纵向分析看,上下两级工作人员利用各自负责的一个环节或是一道程序,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同时,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临时性、限时性特点,成立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也多是临时的,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既有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基层人员,也有乡镇政府负责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还有从其他单位部门抽调的人员,人员构成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