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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为促进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科学工作,规定了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审计档案立卷工作的原则,审计文件材料立卷的方法,审计档案鉴定制度以及相关的处罚规则,具体如下。

颁布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3-08-03

实施时间:1993-08-0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档案(下称审计档案),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档案是各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档案的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各级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责,是审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下称驻部审计局)根据审计署有关审计档案的管理、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等规定,负责对部属各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上海电影局审计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广播电影电视审计机构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对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和“审结成卷”的原则。

第六条 驻部审计局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部办公厅档案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部属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对审计档案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并移交所在单位档案机构统一管理,以便合理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完整和合理使用,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也不得在审计案卷与文书案卷中重复立卷。

凡涉及审计业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文件材料,另行立卷。

第八条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和复制件(包括批件、定稿、重要修改稿、照片、音像磁带),均应收集齐全,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须采用按职能分类、按照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后应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归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委托单位检查、归档,自行保存审计案卷的副本,其它材料的处理,与有关机构商办。

第十二条 严格审计档案鉴定制度。审计机构负责人应配合档案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逐卷审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上海电影局、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可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