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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 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8-06-22

实施时间:2018-06-2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了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