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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中国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14-07-01

实施时间:2014-07-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的管理,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和《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管理监察员是指依照《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取得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员证件的民航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培训机构管理、组织和实施业务培训。

第四条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业务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初始业务培训指民航行政机关人员为取得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员证件,履行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而应当接受的专业知识培训。

持续业务培训指应急管理监察员为保持、提高其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能力而应当定期接受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条 民航局综合司负责业务培训的规划与管理,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见附件1)、审批培训课程与教材、审核业务培训需求与培训实施计划、指定培训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负责业务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协助民航局综合司建立应急管理监察员技术档案(见附件 2),以及对应急管理监察员进行审验。

第二章 业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急管理监察员调整情况,按照民航局综合司的要求提交年度初始业务培训需求。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初始业务培训需求、持续业务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业务培训要求等制定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并经民航局综合司批准后通报民航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

第九条 民航各地区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应急管理监察员及安全监管类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察员证件申请人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十条 业务培训应当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开设培训课程,并统一使用民航局综合司批准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业务培训采用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 其中初始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学时,持续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应当进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初始业务培训考核应当以笔试方式进行,持续业务培训考核可以采取笔试、提交培训报告或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初始业务培训中有作弊行为的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持续业务培训中有作弊行为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拒绝重新参加培训的按审验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民航局综合司应当定期对培训大纲进行评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与更新、应急管理理论与知识的发展、应急领域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培训大纲。

对培训大纲的评估应当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并报民航局综合司审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并在培训中使用民航局综合司批准的培训教材。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授课教师的管理,选择能力较强的教师承担授课任务。每次培训开始前应将本次培训授课教师名单报民航局综合司备案,并根据民航局综合司的意见调整授课教师。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与考核成绩报民航局综合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综合司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大纲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CCAR-18R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与《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编写本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业务培训)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考核标准。

1.培训目的

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获得并保持履行民航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促使应急管理监察员具备过硬的专业技术能力、较高的依法行政能力、较强的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能力、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培训要求

2.1业务培训分为初始业务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2.2业务培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基本理论与实务、民航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等方面开展综合性培训。

2.3业务培训由中国民航安全学院在民航局综合司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用统一教材,集中进行。

2.4业务培训的内容及时间应当符合《民航应急管理监察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

3.初始业务培训内容

初始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应急管理实务、民航应急管理专业知识、民航突发事件案例分析、研讨交流等五部分。

3.1应急管理基础理论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灾害学理论基础,风险管理理论基础,国内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比较等课程。

3.2应急管理实务

主要包括风险管理工具,基于情景构建的应急准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规划与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与管理,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危机公关,危机决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调查评估等课程。

3.3民航应急管理专业知识

主要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与民航应急管理综述,航空安全管理体系,民用航空器搜寻与援救,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旅客家属援助,航空器事故调查,残损航空器搬移,机场应急救援,空防安全突发事件,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处置等课程。

3.4民航突发事件案例分析

主要内容为国内外民航行业突发事件的典型事件分析。

3.5研讨交流

主要内容为围绕民航应急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小组或集体讨论的形式进行研讨和交流。

4.持续业务培训内容

4.1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新变化;

4.2风险管理与应急管理理论新发展;

4.3应急管理新知识与新技术;

4.4典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求;

4.5民航各专业领域的应急工作与最新进展;

4.6最新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案例分析;

4.7应急演练;

4.8心理疏导与压力缓解;

4.9初始业务培训课程回顾;

4.10其他应急管理相课程;

4.11研讨与考核。

5.学时安排

5.1初始业务培训总计60学时。

5.2持续业务培训总计40学时。

6.考核

6.1初始业务培训考核采用笔试闭卷考试的方法进行,时间为2学时。 题型包括判断、选择、简答和分析。 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的 80分或以上。

6.1.2持续业务培训考核采用笔试闭卷考试、提交培训报告或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法进行。 笔试闭卷考试时间为 2学时。当以提交培训报告或组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进行考核时,由民航局综合司与培训机构按照合格、不合格对参加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进行评判。

附件2: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技术档案

附件3:民航应急管理监察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