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民商法类/列表

“九五”时期教育审计工作规划

“九五”时期教育审计工作规划

“九五”时期教育审计工作规划

“九五”时期的教育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审计署、国家教委的部署,全面落实《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按照“加强基础,积极发展,提高水平”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制度建立十年来所打下的基础,积极推进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大力提高教育审计工作的水平,力争至“九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教育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强,作用得到较充分的发挥,基本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颁布单位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6-05-08

实施时间:1996-05-0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一、总体思路

“九五”时期的教育审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审计署、国家教委的部署,全面落实《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按照“加强基础,积极发展,提高水平”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制度建立十年来所打下的基础,积极推进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大力提高教育审计工作的水平,力争至“九五”末期,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特点和规律的教育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工作的力度明显加强,作用得到较充分的发挥,基本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二、奋斗目标

1.基本形成审计监督的网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大多数其他教育部门和单位都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队伍扩大到万人以上;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有较大的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较集中的地区至少各有一家规模较大的审计事务所,基本形成在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专职与兼职审计人员相结合的审计监督网络。

2.初步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初步建立起与《审计法》和审计署、国家教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配套的教育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基本制定完成各类教育审计业务规范,并逐步贯彻实施。

3.审计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强。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规定的职责,大部分部门和单位的财经活动纳入经常性的审计监督范围;在规范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效益审计和内控制度评审逐渐成为重点;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审计质量标准和内审工作准则,各类审计业务按规范的要求进行,水平和效益明显提高,在促进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廉政建设和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得到较充分的发挥。

4.审计理论研究取得较丰硕的成果,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系统、能较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教育审计理论体系。

5.审计队伍的建设有明显进展。审计人员的数量基本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有较大的提高,审计人员守则得到全面遵守。在业务能力方面,20%的人员提高一个学历层次;30%的人员获得审计、财会、工程或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余的大都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0%的人员学会使用计算机,部分人员能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有的还能编制审计软件。审计人员队伍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得到改善,趋于合理。

6.审计工作的条件和审计人员的待遇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审计工作必需的经费得以保证;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教育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配有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为之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审计人员按规定应享有的各种待遇得到兑现,各种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减少后顾之忧。

三、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1996年内,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必须全部到位,并认真履行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所提出的6条职责;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其他行政负责人也应明确职责,切实负起责任。

为了帮助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除应做好宣传工作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还应从1996年开始,对所属部门和单位领导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分期分批组织培训,争取近两年内普遍轮训一遍。

2.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派驻教育主管部门的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要认真实行上一级指导下一级的分级指导原则和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对所属部门和单位内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上来,认真履行审计署和国家教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所提出的各项职责。

同时,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审计机构要主动取得当地审计机关的指导和支持。

3.加大审计工作法制化的力度,开展审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教育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和国家教委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认真执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实行定性与量化相结合,对所属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审计法规和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表彰先进,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4.大力开展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教育审计理论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水平。逐步实行审计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的制度和每年参加一次正规培训的制度,并逐步建立若干个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正规化、经常化。通过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几个重大课题的研讨,评定和利用其成果,推动教育审计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在教育审计理论研讨和审计人员培训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审计学会及其各分会的作用。

5.进一步发挥教育系统审计事务所的作用,积极支持其发展,大力开展项目委托审计,把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有效地结合起来。同时,各组建单位要加强对所办审计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

6.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筹集经费,建立教育审计基金,用于教育审计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