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民商法类/列表

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为规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以下简称“录用、聘任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2-07-24

实施时间:2002-07-2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为规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以下简称“录用、聘任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录用、聘任工作根据卫生部规定的中心工作职责和编制员额,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兼顾当前与长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三、录用、聘任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采用群众考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四、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中心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其他人员以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进行录用。

五、对转业军人安置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相应的考核测评方法。

程序

六、成立中心录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人事司、法监司、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心人员组成。

七、工作人员录用程序为: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面试考核、身体检查、组织考察、确定录用。

八、中层领导干部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竞聘演讲、身体检查、组织考察、上报备案、任前公示、聘任或任命。

资格审查

九、拟录用、聘任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与学历要求;

(四)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被录用:

(一)与本单位职工有直系、旁系血缘亲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从事职业与卫生监督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公正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不适宜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

考核

十一、工作人员录用考核:

(一)面试: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进行面试,每人10分钟,介绍自己的简历和对报考岗位的认识5分钟,然后回答问题。测试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个性特征等。

(二)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第一的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及有无需回避的因素等。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

(一)演讲:在中心中层领导干部竞聘大会进行15分钟演讲,介绍自己的简历、对该岗位工作的认识以及今后工作的设想。

(二)答辩:对中心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10分钟答辩。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综合测试语言表达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前两位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及了解有无需回避的问题等。

录用、聘任

十三、工作人员录用:

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聘任:

(一)中心评聘领导小组对拟任用人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正、副处长由中心主任聘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党委任命。

(二)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期为两年。在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随时予以解聘。

(三)受聘中层领导干部本人要求解聘,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适应或不胜任者,免去聘任职务,不保留中层领导干部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回避与监督

十五、凡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实施评聘工作的人员,在研究有关人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要实行回避。

十六、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监督。

附则

十七、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