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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凡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缴纳会费。

颁布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5-03-03

实施时间:1996-0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的当年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缴纳会费。

三、会员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纳额为年业务收入总额的2%。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应对资产评估业务收入实行分帐管理。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期会员和非执业期会员两种,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50元;非执业期会员缴纳额为每人20元。

四、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最低起点为1000元。

五、不从事评估业务的教学、科研单位的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元。

六、港、澳、台地区的联系会员会费缴纳额为1000美元。

七、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收缴;尚未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费收入的50%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余50%留归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直接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八、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中央直属团体会员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会费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九、团体会员会费缴纳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相应取消资产评估资格。

十一、本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施。

附件1:团体会员缴费统计表

附件2: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

附件1(略)

附件2:

关于颁发新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说明

1994年制定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实施1年来,对保证协会开展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据各地反映,按定额收缴会费的做法,在评估机构之间负担不均衡,相当一部分业务量少、收益低的机构不能按期足额地上缴会费,而业务量多,收益高的机构负担相对较轻,影响了协会开展业务的正常资金来源。原有的会费缴纳办法,也不便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掌握各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业务收入状况。另外,从1995年起,我国将实施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政府委托对个人会员进行管理。原有的会费缴纳办法只适用团体会员而不适用个人会员。为了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在原会费缴纳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新的会费缴纳办法。

修改的内容,一是将原团体会员会费由定额收取改为以业务收入为基础的按比例收取,解决了收入不一,而负担同等的缺陷。同时规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额按量低起点1000元缴纳。二是适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纳个人会员的情况,规定个人会员也应缴纳会费。考虑到个人会员执业期和非执业期的区别,会员在执业期缴纳的会费比例要高于非执业期。三是改变了收费方式,凡是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会员会费一律由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统一收缴;未成立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的地区,会员会费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缴。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或受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费收入的50%上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余50%留归省级评估协会或委托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不再另外向会员收取会费,这就避免了双重收缴,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会员的负担。

此办法于1996年1月起实施。

199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