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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

省(市、自治区)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

省(市、自治区)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

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方向任务,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特制订省级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基本任务。

颁布单位卫生部(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0-05-31

实施时间:1980-05-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的规定和标准,负责全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1)在省卫生局领导下制定全省(市、自治区)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对放射性工作单位和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进行审查、竣工验收。

(3)调查了解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对各种防护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

(4)组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剂量检查和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健康检查和剂量、健康档案的管理)。

(5)负责对本地区外环境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检查和卫生学评价。对国内外核试验放射性沾染进行动态观察。

(6)参加防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居民进行防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7)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等核技术的应用工作。

(8)负责本地区放射卫生防护干部培训、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二、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提高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水平。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选择以下部分课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1)放射卫生防护技术措施的研究。

(2)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研究。

(3)辐射剂量学和辐射监测技术方法的研究。

(4)放射病诊断方法及防治药物的研究。

(5)研究放射生物学和放射生态学,作出卫生学评价。

(6)辐射剂量与效应关系的研究。

(7)放射毒理学的研究。

(8)放射损伤机理的研究。

省(市、自治区)以下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的任务,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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