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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贸交流应遵循五项原则

两岸经贸交流应遵循五项原则

两岸经贸交流应遵循五项原则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言人七月二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提出在充分照顾两岸工商界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两岸经贸交流的五项原则。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1-07-02

实施时间:1991-07-0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直接双向

目前,大陆已同遍布世界五大洲、四大洋的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联系;最近十多年来,大陆同香港、澳门地区已建立更加密切的经济联系;而同近在咫尺的台湾同胞通商却须经过第三者,这是很不合理的。这种有悖人情和常理的做法,不但给两岸业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妨碍两岸间的沟通,因而遭到两岸同胞的非议。目前,在间接、单向的经贸交流活动中,已产生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双方只有以适当方式直接商谈,才能获得真正圆满的解决。两岸直接双向交流这一步早晚要走,早走比晚走好,于双方都有利。那种以此为筹码,讨价还价的企图,违背两岸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是不得人心的。我们希望台湾当局争取积极的、切实的步骤,取消重重不合情理的限制,尽快实现两岸直接双向交流。

(二)互利互惠

两岸经济各具优势。大陆幅员辽阔,物产和人力资源丰富,工业基础和技术力量雄厚,市场容量巨大,高科技开发能力强,综合经济实力较强。台湾在开拓海外市场、发展农业科技、开发某些实用技术及培养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不少好的经验。显然,两岸本着平等互利、互补互惠的原则进行交流,发挥各自的优势,定能惠及双方。

(三)形式多样

两岸经贸交流不应局限于贸易和投资领域。两岸还可以各种方式进行合作,共同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以造福于整个中华民族。

(四)长期稳定

发展两岸经贸交流合乎国情,顺乎民意,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我们应当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其目的是促进大宗重要商品的交易,可通过签订中长期合约办法,做到持续、稳定发展。

(五)重义守约

两岸都应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证措施,并为两岸厂商进行各种交流活动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一方不应以经济贸易作为手段来制裁另一方。双方厂商都应信守合约,违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有争议,可由两岸经贸协调机构进行仲裁。

发言人强调,这五项原则,是我们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而提出来的。我们愿意听取台湾当局和台湾工商界同仁的意见,使之更加完善,成为共同遵循的指导两岸经贸交流的原则。我们也愿意与台湾工商界的各民间团体,就实施这些原则的具体步骤进行磋商。总之,我们希望两岸的经贸交流能有突破性的进展,为繁荣两岸经济和祖国的和平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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