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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6年修订)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2006-08-04

实施时间:2006-08-0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章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

第二条 中华环境奖是中国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奖励。

第三条 中华环境奖旨在表彰和奖励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第四条 个人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个人;集体获中华环境奖,其荣誉证书、奖金、奖杯授予集体。

第五条 设立中华环境奖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和中华环境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

第六条 中华环境奖组委会由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代表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副主任由组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组委会的任务

(一)指导中华环境奖的评选工作;

(二)聘任评委会委员,推荐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定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评选工作计划;

(四)审定中华环境奖当年评选的主题;

(五)批准中华环境奖评奖活动资金使用计划及财务决算报告;

(六)研究处理中华环境奖评奖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委会由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委会由组委会委员和评选办公室推荐。评选办公室建立评委专家库。

每届评委会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确定的评选主题,按主题类别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共计25人,评委由组委会确认,组委会主任发给聘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组委会主任提名,评委会委员选举确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任务

(一)选举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二)在组委会指导下,制定并实施评委会的工作计划;

(三)审核候选者的事迹材料,提出获奖候选者名单;

(四)选出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并向组委会提交中华环境奖评选结果;

(五)协调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评选办公室的任务

(一)草拟中华环境奖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或协助评委会组织实施;

(二)根据组委会委员推荐,建立评委专家库,负责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每届的评委;

(三)提出中华环境奖评选围绕的主题建议;

(四)对候选者的推荐材料按照评审规定进行形式审核;

(五)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中华环境奖候选者的产生,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或支持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环境保护或其他相关的社会实践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中华环境奖的评选:

(一)长期为保护和改善中国环境努力工作且成就显著;

(二)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做出重大发明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特别突出或经济效益巨大;

(三)在环境管理、城镇环境治理、企业环保、生态保护、环保宣传教育等某一方面开展的工作或活动中,社会影响面大,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

(四)在其他方面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中华环境奖的候选者不受国籍、地区、种族和宗教信仰等限制,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都有资格获得中华环境奖。

第十四条 中华环境奖不同时期可围绕不同主题开展评选活动。主题选择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环境保护形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提出,经组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捐助款数额大的或独家捐助某一届评选的,可给予相应的冠名权,即“中华环境奖××杯”。

第十六条 中华环境奖可按捐助者意愿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中华环境奖基金,由中华环境奖评选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持中华环境奖的评选活动。

第十七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届,奖项设置为: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传奖五类。每届评选出中华环境奖不超过5名,每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0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不超过20名。在不超过20名获奖名额内,每一类可以多于或少于4名获奖者,每位获奖者(单位)获得奖金5万元人民币,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评选结果将根据每年的评选进程,结合当年的宣传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举行中华环境奖颁奖典礼。

第十八条 中华环境奖评选的程序

(一)每届评选工作于当年的7月开始,评选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同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上和报刊上公布该通知。申报材料由部门推荐和社会推荐相结合、个人或集体自荐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于9月30日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二)评选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报评委会。已经获得过中华环境奖或其他全国性环保奖项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再纳入评审范围。评委会对名单中的候选者进行评议、复核,提出不多于二十五名获奖候选者名单;

(三)评选办公室根据获奖候选者名单,通知获奖候选者补充事迹音像资料等材料报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办公室对获奖候选者进行考查,并将中华环境奖获奖候选者的照片和材料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公示后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评选委员会,由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

(五)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本条(四)的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环境奖的获奖者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评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该届评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并经组织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获奖。

(六)组委会为中华环境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杯。

第十九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评委会委员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环境奖奖励办法》(2000年6月21日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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