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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11月26日发布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86-11-26

实施时间:1986-11-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帐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增设“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凡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在发放后,人民银行拨付中国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回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缴还的拨付资金时,亦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委托专业银行设帐户核算。

本科目归入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七类“190其他业务”科目。

2.沿用“0234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科目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沿用“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

凡本行收受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及国内中国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帐户核算。

2.沿用“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和国内中国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抵押外汇、结汇外汇、其他外汇移存利息收入设分户帐核算。

3.沿用“0106抵押品”科目

4.沿用“0326库存现金”科目

二、帐务处理手续

(一)人民币核算部分

1.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拨付

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发放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和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时,应及时送本行计划或资金部门审查,无误后,分别用以代替收、付传票,办理拨付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手续。抵押借款申请书(以借款借据代)第四联专夹保管。会计分录是:

收:“××××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付:“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2.委托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的收回

人民银行收到委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回外汇抵押贷款后,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应根据传票上注明的抵押借款单位名称,抽出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核对,无误后,将抵押借款申请书第四联作收入传票附件,以专业银行划转款项的两联特种转帐传票代收、付传票,办理转帐。会计分录是:

收:“0329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科目

付:“×××× ××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

(二)外汇核算部分

1.抵押品收入与付出时的帐务处理

人民银行收到受托中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两联外汇现金交款单后,应复核外汇金额,并与交款单核对无误后,以一联外汇现金交款单代现金收入传票,办理收款一联作为回单。会计分录是:

收:“0106抵押品”科目--××币种户

付:“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如属外汇抵押贷款到期,退回抵押品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品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的帐务处理

(1)人民银行将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时,应填制一式三联外币现金缴款单,以留底联代付出传票,收回的缴款回单联作付出传票的附件,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会计分录是:

收:“0326库存现金”科目--币种户

付:“0101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科目--外汇抵押户如属提取抵押外汇款项时,会计分录相反。

(2)抵押外汇移存境外及国内同业的转帐处理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结合具体情况自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