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民商法类/列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快发展煤炭工业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为使煤炭工业适应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落实煤炭部党组提出的以煤为本,多种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战略措施,加快改革和发展多种经营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煤炭工业多种经营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3-12-20

实施时间:1993-12-2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多种经营范围的确定与划分

1.煤炭工业多种经营是指煤炭各企事业单位从事的本业(如矿务局的煤炭采选业)之外,不分投资渠道、内部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和经营方式,也不分规模大小的一、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称。

2.煤炭生产企业中费用不列入煤炭成本和不以自有资金拨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从事与煤共伴生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小煤井开采及加工、发电、机械加工、化工轻纺、电子通讯、建材建筑、交通运输、商饮服务、技术咨询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是否纳入企业整体核算,都要纳入多种经营范围进行统计。

3.基本建设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及其他煤炭企事业单位可按上述原则,确定其多种经营的划分范围。

二、改革多种经营管理体制

4.各煤炭企业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改变单一产业、单一产品、单一经营,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产权为纽带,以搞活机制为手段,构建多种经营发展的新格局。

5.多种经营企业要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多种经营企业与主办单位建立新型关系的有效途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赋予企业法人地位,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和科学的组织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6.矿务局多种经营的管理机构,要坚持职责明确、人员精干、高效协调、运转灵活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有的可组建多种经营总公司或企业集团;已形成几个专业公司和集团性公司的,也可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进行统筹协调。

三、转换多种经营企业机制

7.煤炭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加快调整企业组织结构的步伐。骨干企业可实行公司制、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制和国有民营;零星厂(店)可以承包、租赁、出售给集体或个人经营;要积极吸引外资,对现有多种经营企业进行“嫁接”改造;大力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8.要进一步落实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已确立企业法人地位的,要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赋予企业的各项经营自主权;属于企业内部核算单位的,要实行内部模拟法人制度,赋予相应的经营权利;加快转换多种经营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增强其经营活力,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9.多种经营企业均应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把企业盈亏同经营者和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既负盈也负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经营者和职工都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新兴办的和利用国家贴息贷款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用新增效益还贷。新建项目要实行项目负责制,引入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及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以保证投资效益的实现。对项目负责人,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要保障其合法权益。

11.已纳入总承包的多种经营企业,利润承包应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不补。超收部分主办单位不应“平调”,而应用于其自我发展。并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12.多种经营企业要深化改革劳动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与集体、不同用工形式之间的职工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逐步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13.多种经营企业一律实行工资总额与盈亏指标挂钩,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利润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相联系;职工个人收入要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按企业不同的经营方式,可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股份制、中外合资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4.鼓励多种经营企业兼并其它经营不善的企业,多种经营企业经营不善以致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或被兼并。

四、转产分流配套政策

15.煤炭多种经营企业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及矿区待业青年就业,促进煤矿减人提效、扭亏增盈、转换经营机制。

16.对转产分流从原单位财务核算体系成建制划转为多种经营的全民企业,原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过渡补贴办法;对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人员,原单位与安置单位协商,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安置费或工资补贴,以保证职工生活。对老、弱、伤、病人员,不能强行安排给多种经营企业。

17.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的问题。凡从原单位财务核算体系成建制划转为多种经营的全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单位不给补贴的,其工资总额由原单位划转一部分,新增一部分;新组建的多种经营全民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新增工资总额;集体企业安置全民富余人员,新增工资总额。

18.多种经营企业退休养老保险纳入煤炭行业统筹,实行统一管理。安排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全民企业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统筹基金、职工行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可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五、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来源和筹资渠道

19.煤炭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从企业折旧费、维简费、增盈减亏留利等自有资金总额中安排15-20%的资金,用于发展多种经营。

20.多种经营企业要通过借贷、联营、职工集资和入股等形式,吸收其它地区、其它行业的资金以及社会闲散资金。

21.积极吸收外资,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国家统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发展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鼓励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多种经营项目。

22.争取国家扶持煤矿发展多种经营和三产贴息贷款,保持政策连续性;拓宽煤炭及其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专项贷款渠道和对煤矿节能基建投资渠道,增加发展煤矸石电厂的贴息贷款和对煤矿的节能贷款。

23.调整国家对煤炭基本建设的投资结构,煤炭企业兴办的大型坑口电厂、水泥厂、焦化厂以及煤气和瓦斯利用工程等骨干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新建矿区(矿井)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要纳入总体设计统筹安排。

六、加快多种经营骨干项目建设

24.煤炭多种经营企业要按照提高现代化水平和整体素质的要求,坚持矿区内部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第一、二、三产业,大、中、小规模相结合的发展方向,重点抓好能起“龙头”作用的骨干项目建设,做到建一个带一片,提高投入产出率。

25.煤炭企业要发挥其资源优势,以矿区为基本单元,以大型国有煤矿为核心,联合矿区内、外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拓宽投资渠道,发展坑口电厂、焦化厂、化工、建材以及共伴生矿物的开发利用。

26.要充分发挥煤炭企业劳动力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劳动技术密集型产业,形成拳头产品,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地扩大规模,提高服务档次,逐步形成一批骨干项目。

七、加快技术进步

27.多种经营企业要积极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使产品适应市场的需要。要重点发展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的产品项目,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逐步淘汰消耗高、效益差、污染严重的落后产品。

28.煤炭科研、院校要发挥技术优势,加快多种经营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商品化进程。煤炭多种经营企业要加强与科研、院校的联系,开展多种经营项目攻关,研制新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

29.多种经营企业要多渠道筹措技术改造资金,按照规定加速折旧,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对经济效益好、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贷款;支持企业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推动产品升级换代。

八、解决多种经营企业人才短缺问题

30.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鼓励政策,选拔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到多种经营部门或企业工作。对发展多种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重奖。

31.多种经营企业通过认真调查、考核,可以用重金聘请其它行业有真才实学、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各类专业人员。

32.煤炭大专院校要根据企业发展多种经营的需要,采取多种办学方式,为企业培养急需的专业人才。

33.多种经营企业可以参照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有关奖励办法。

九、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34.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5.要加强对作业点噪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改善劳动条件,重点抓好采矿、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劳动保护,努力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

36.要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子劳动保护工作。

37.要坚决关停那些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多种经营项目,对违犯国家劳动法规,造成严重危害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附则

38.本规定解释权归煤炭工业部。以前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