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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客观方面如何表现?

我们知道,国内公民要出入其他国家是需要由国家相关机构办理签证、护照的。但一些不法人员或机构由于牟取利益,伪造、变造这些出入镜证件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构成中包括了主观、客观等方面的特征,那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客观方面如何表现?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客观方面如何表现?

一、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客观方面如何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所提供的出入境证件必须是伪造或经过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件。所谓伪造出入境证件,是指仿照正式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形状、图案、文字和色彩等制作假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所谓变造出入境证件,是指对已过期失效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采用剪贴、拼接等打法,变造出入境证件。提供伪造、变造的假证件,无论是本人伪造、变造,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对提供者构成本罪均无影响。如果行为人自己伪造、坐造后又为他人提供的,其伪造、变造行为又构成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此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供犯罪集团使用、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犯论处。

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2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而为他人提供这类伪造的证件也构成此罪。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出入境相关的管理制度,当事人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但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伪造证件较多,违法收入较高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