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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怎么样?

醉驾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怎么样?

一、醉驾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怎么样

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然后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适用速裁程序,在量刑时,还可以从宽处罚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速裁程序,在提起公诉时,还可以提出量刑建议,然后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还可以适用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宽处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采取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不能采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可以按照案件情况判处刑罚。

二、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行为人有醉驾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适用速裁程序,并且在提起公诉时,还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还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