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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社会危害性包括哪些?

醉驾社会危害性包括哪些?

一、醉驾社会危害性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所造成的占了相当的比例,防范酒后驾车已成为世界性的一个研究课题。在日本,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的3%;因酒后开车肇事而死亡的人数,约占各种车祸死亡总人数的6%。在美国,曾对车祸中的死亡者作尸检,发现丧命的驾驶员中,有35%的人在开车前喝过酒。我国也不例外,据统计,2007年全国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酒后驾驶达30多万人次,驾驶员死亡档案中也有30%与酒后驾车有关。这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数字,为我们敲响了安全警钟,也凸显了酒后驾车的危害程度。

酒后驾驶,是指驾驶人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于酒精作用期间(一般为8小时以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高低不同,可分为饮酒后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两种行为。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人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该规定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和醉酒两个档次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酒后驾车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论处。

二、酒后驾驶难以禁止的原因

不以酒后驾车为耻,反以为荣的大有人在:有的人认为不喝酒不够朋友,喝的尽兴方能表达各自诚意,对劝酒难以拒绝;有的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拭法,认为自已车技好,喝点酒甚至比平时开车还顺溜,只要开慢点、小心点,不会出事的;有的人有“酒瘾”,不喝点全身不舒服。酒后异常兴奋,举止大胆狂妄,总想在女友、他人面前炫耀一下“身手”;有的人认为交警查处酒后驾车有“空”可钻,没这么巧碰到自己倒霉的;有的人认为开的是政府机关的车或是某领导、某明星,一般民警不敢拦车检查,酒后驾车者也就有恃无恐。

酒后驾车产生的不安全因素

1、降低驾驶人的视线功能。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2、降低识别能力。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3、降低注意力。酒精对脑组织的亲和力较强,饮酒后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因此导致驾驶人注意力涣散,反应能力下降,思维迟缓,技术操作的精确度减退,由此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4、降低驾驶人驾驶能力。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中间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而当饮酒驾驶人体内酒精浓度达到0.3%时,驾驶能力就有所下降;浓度达到100毫克时,下降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致使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上动作失调,手脚灵敏性降低,不能及时准确处置危险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们国家之所以对这种价格,这种行为这么敏感,还是因为它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的行为是比较重的,具体的危害性还是带来非常多起的交通事故,根据相关的调查研究统计,得到的每年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字是非常令人触目惊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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