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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办法

公安部对醉酒驾驶的处理方法:

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办法

1、喝醉了驾驶车子的,公安人员约束其到清醒为止。吊销其驾驶车子的资格证明,并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2、喝醉了驾驶营运类型的车子的,公安人员约束其到清醒为止。吊销其驾驶车子的资格证明,并且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即使重新考取,也不得驾驶营运类型的车子。

3、喝醉了就驾驶车子造成很严重的交通事故时,对其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吊销其驾驶车子的资格证明,一生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另外,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车辆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下:

1、在道路上驾驶车辆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毫克酒精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承担危险驾驶罪的责任。

2、醉酒驾驶,有一部分具体类型的,是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的:

(1)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占有全部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的,还逃逸;

(2) 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00毫克以上;

(3) 醉酒在高速路或快速路上驾车;

(4) 醉酒驾驶有乘客乘坐的营运车辆的;

(5) 人员严重多出、超过标准速度驾驶行为的,没有驾驶证驾驶的,使用假的车牌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使用蛮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的;

(7) 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法律追究的;

(8) 因为醉酒驾驶的其他情形。

3、喝醉酒驾驶车车子,使用蛮力扰乱公安人员依法执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车辆的被告惩罚罚金,罚金的数额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认罪态度、造成实际损害程度等情况来确定罚金金额。

5、公安人员在对醉酒驾驶车辆的犯罪嫌疑人执法时,对酒精检验、抽血过程应当记录、拍照、或者录像,并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内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是认定驾驶人是否醉驾的标准。犯罪嫌疑人如果经测试的呼气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的,即使在抽血进行相关检查之前脱逃的,那么呼吸的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其醉驾的依据。

7、公安人员在办理醉酒驾驶车辆的刑案时,应当同时执行刑法的相关规定,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在法定诉讼期限内,要及时侦查和起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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