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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山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中山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判断标准为同饮者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就无需承担责任,如果没尽到,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同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强迫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明知对方驾驶机动车、可能驾车回家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二、如果对方醉驾是否还分主次责任

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负全责。醉驾责任划分具体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醉驾事故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如果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致使驾车者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同饮者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