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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醉驾200以上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长春醉驾200以上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我国交警部门对于醉驾的测量标准规定,如果说酒精含量已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的话,就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了。虽然说醉驾以后对当事人的生活会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但是仍然有一些司机在喝酒以后甚至已经喝醉的状态之下,继续驾驶车辆。希望通过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的长春醉驾200以上的量刑依据是什么的问题,能够让大家杜绝醉驾这种行为。

一、长春醉驾200以上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从理论讲,拘役期限最短为一个月以上。但从司法判例上来看,多是处六个月的拘役。

相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的酒精含量标准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三、关于醉驾的相关规定

近期出台的《危险驾驶罪量刑规范化意见》,制定了醉驾统一的量刑标准。《意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了三重基准刑。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意见》首先明确: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酒精含量越高,判刑越重,这是《意见》规范量刑的一个重点。根据生活常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越高,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越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风险就越大,因此,以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基准刑相对更客观。

在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的前提下,《意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了三重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相应的罚金数额也以上述规定为基础。《意见》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并处的罚金数额在1000到3000元之间,量刑幅度内由罚金刑调节以体现量刑均衡,即接近处刑期间上限的,适当加大罚金数额,反之降低罚金数额。

最高法院关于酒驾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7项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也是根据我国的刑法当中针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量刑进行的。醉驾的最短拘役时间是一个月,但是醉驾200毫克以上的话,这已经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甚至有很多司机在两百毫克以上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喝醉,所以被判处六个月的拘役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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