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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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和《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年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于时,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赔偿后,他们可以向肇事驾驶员行使追偿权,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或签订的合同向肇事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时,其本人是赔偿义务主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由于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理应向其追偿全部垫付的赔款,这一点与驾驶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的情况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