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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逃逸的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构成逃逸时,应探析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逃逸必须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如果肇事者并没有主观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甚至根本不知晓业已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1项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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