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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从何时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侵权人向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者致残前抚养的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那么,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从何时计算呢?下面,本站将通过一则案例为您介绍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

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从何时计算?

[案情]

2012年12月19日11时50分,被告黄杰驾驶重厢式货车沿新山工业园入园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西侧路口时,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黄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26日,原告黄俊在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2月4日,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杰未对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

2013年4月22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黄俊右肘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八级。2013年6月20日,原告黄俊向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杰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3748元。

针对被抚养人生活问题,法院查明原告黄俊与妻子何香共同抚养两个未成年女儿。大女儿黄晴生于1996年2月14日,小女儿黄静生于2003年3月30日。黄晴、黄静系农村户口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基准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黄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一种事实行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也是无劳动能力。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准点应从事故发生时,即从2012年12月19日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黄俊发生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残疾是一个法律事实,只有经过伤残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残疾。因此,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基准点应从定残之日,即2013年4月22日开始计算。

[分析]

田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了第二种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没有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起算点,但第二十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前提是抚养人残疾,而残疾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才是抚养费发生的基础,伤残鉴定是伤残事实发生的法律手段。因此,即使在治疗期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也应以鉴定结论确定之日为基准日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中,黄俊伤残鉴定结论确定的时间是2013年4月22日,则两女儿的抚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大女儿1996年2月14日出生,定残之日黄晴已满17周岁,则被抚养年限为1年,即631.65元(4211元×1年÷2人×30%);小女儿2003年3月30日出生,之残之日黄静满10岁,则被抚养年限为8年,即5053.2元(4211元×8年÷2人×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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