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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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责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定责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规范各位驾驶员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在了解我国交通现状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之后,是可以按照交通事故定责流程的规定,先确定责任主体,进而确定事故等级。

一、交通事故定责流程: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处理),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人。如拒绝签收,可能造成放弃申诉权力的后果。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5、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认定。

6、办案人员宣布事故责任时,要出示如下证据,说明定责的理由和依据:

1)事故照片

2)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的检查、勘验笔录

3)车辆、人体(受伤或死亡)等技术鉴定报告

4)事故现场图

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处理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且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也不能重新提起认定的。

公安机在处理事故时,需要首先确定事故的原因,继而判断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同的事故等级的认定时限规定是不同的,对于重大事故的认定时限一般是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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