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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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有哪些?

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据有哪些?

通过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二、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司法解释

6、《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般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是并不需要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处理的,一般在事故发生时,就会完成赔偿相关问题的协商。但是对于醉驾类型的交通事故,由于醉驾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此发现他人醉驾且逃逸的,一般都需要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