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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约定吗

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约定吗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约定吗

不可以,合同的成立时间一般为双方签字时,不能约定。但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但对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条件的限制,则以该附加条件达成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二、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审查限制性条款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

2、审查试用期条款

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

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劳动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能约定的,但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审查具有限制性的条款,用人单位的资格,合同中试用期的条款,要了解自己的工作状况,还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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