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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XX、李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河源市XX。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XX。

河源市XX、李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经营者: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仪,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柳柳,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湖南XX律师。

申请人河源市XX与被申请人李XX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李XX对本案的争议已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李XX请求本院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河源市XX也要求本院裁定终结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源市XX要求撤销源劳人仲案终字[2017]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人河源市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亮

审判员  邓天仕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古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