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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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怎么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不等于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如果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者,行为人将会接受怎样的刑事处罚呢?现在,请您随本站小编一起来学习下。

交通肇事怎么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如何定罪

在实践中,我们对行为人进行定罪主要看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如下所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中,本罪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

1、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不仅仅包括在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而且还应当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

(1)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2)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3)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运输人员,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其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二)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7.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交通肇事如何定罪量刑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具备四大特点。首先,必须是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次,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最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您对交通肇事定罪量刑还有其他疑问,请您联系我们本站,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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