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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规定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逃逸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交通肇事逃逸理解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何种行为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据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是有行政处罚和刑法的处罚,这两者的处罚我国也是有专门的规定,而对于行政处罚一般就是按实际的情况来给出相应的罚款,如果需要拘留的那么也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都是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