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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一、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水上交通事故简易程序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二、哪些水上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之后,若是事故当事人确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则可以向负责处理水上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该机构在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