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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监护期限有时间的限制吗?

(1)监护制度的启动时间无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期限有时间的限制吗?

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定的监护原因出现,监护就开始了。而实际生活中,监护人被确定且正式进行监护活动时,监护才开始。因此,如果监护人不能够确定或不接受指定,就会导致监护原因发生之后被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保护处于空白阶段。

(2)未规定监护终止的有关内容。

监护终止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所谓绝对终止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消灭,没有另设监护人的必要。监护的相对终止又称监护人的变更,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未消灭,仅仅是监护人终止其监护职务,需要另外确定监护人。因此监护的相对终止只是现有监护人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发生的监护义务转移。我国《民法典》仅仅在36条提到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而对监护人的变换及监护终止则无具体规定。监护终止是整个监护制度中一向必不可少的内容,为维护完整性,我国的《民法典》应该加以规定。

如若被监护人的自身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进行合法赔偿的,如果说被监护人未成年,监护人应该代为承担相关赔偿,如果说被监护人有相关财产在监护人手里保管的,先是用这部分财产支付,如果说还是不够的,多出的部分监护人应该进行赔偿。

(3)监护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没有对监护的期限作明确的规定。依常识推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最长时间为18年;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为患病到病愈。但是,如果被监护人的精神病终生不愈时,那么依据现有的法律,监护人可能得履行一辈子的监护职责。如此,将沉重的负担仅仅加诸于一个人身上是不合理的。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那么在进行监护的时候,我们是要注意相关的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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