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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提起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当然被告也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但管辖权异议的提起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提起。那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多久呢?下面由本站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答辩期间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那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就应该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当事人未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叫应诉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前述规定之适用于被告提出地域管辖权异议,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权异议。

以上是关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我们可以知道,被告因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即受到上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但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除外。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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