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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办案期限法律依据有哪些?

为了保障办案的效率,我国法律对于办案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监察机关可能由于各种无法预料的复杂原因而需要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向上一级机关备案的,那么延长办案期限法律依据有哪些?在这里,本站小编将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延长办案期限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延长办案期限法律依据有哪些

1、《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2、所谓办案期限,是指监察机关自政纪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所应遵守的期限。本条规定监察机关的办案期限为六个月,即自立案之日起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止,限定的时间为六个月。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予以结案。

3、为何可以延长:由于监察机关所办的案件复杂程度、难易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六个月内能如期结案,但有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例如涉及多人、多地、数种违纪行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等等,在六个月内不能如期结案,需要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以确保办案质量。因此,本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延长办案审理期限的报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综上可知,在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而当监察机关需要延长期限时,可以提出申请报告,而具体的延长办案期限法律依据可参考上文中提及的《行政监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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