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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向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XX,组织机构代码451XXXX4410-7。

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与向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王XX,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钰,重庆琪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XX,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诉被告向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负担。

审判员陈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