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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执行

行政赔偿判决执行

国家机关因某种纰漏导致相关行为人无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后是需要对相关错判的行为人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种补偿就叫做刑事赔偿。刑事赔偿是有其相应的赔偿标准的,国家机关应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给予行为人刑事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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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判决执行有什么具体的规则吗?

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生效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2.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作为执行内容的义务有:给付义务(金钱、实物、无形财产),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等。
3.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义务事实的发生。
4.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1年内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法律文书生效6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
对于执行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了规定。执行的管辖,是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由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受理的执行。该规定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本法、《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划拨
它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出以交付执行申请人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划拨适用于两种情况:
(1)行政机关拒绝归还罚款
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款违法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它应该将罚款归还被罚人,若行政机关拒绝归还,人民法院可以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上划拨。
(2)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判令其支付赔偿金时,若行政机关拒绝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可从其账户上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