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律师解答

公证委托书终止情况有哪些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6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公证委托书终止情况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