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

工程款欠款违约金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款欠款违约金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当事人欠付工程款利息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常有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而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那么这里的违约金一般也是按照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进计算。
按照上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规定,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