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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企业职工有补偿吗

被收购企业职工有补偿吗
律师解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不能以此事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企业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要承认。
若企业被收购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此时职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