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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债权债务处理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债权债务处理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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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征求全体股东意见,协议存在瑕疵。在签订协议后,股东在完善程序要件即召开股东大会征求意见时,会遇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或实际上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瑕疵消除,协议符合公司法,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股权可以对外转让;第二种是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要求购买转让的股权时,瑕疵已阻碍到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达不到协议签订的目的,我认为此时协议认定为无效妥当些。假若此是还认定为协议有效,有效就要受法律保护,包括协议的履行也受法律保护,可是其他股东却可依法行使权利(以未征求全体股东意见为由阻碍股权向外转让)阻止协议的履行,这是相矛盾的。鉴于上述两种情况,协议效力不同,符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因此把转让协议签订时在没有征求全体股东意见时定性为可撤销合同更为妥当些。

在协议签订后,股东不征求股东意见直接转让股权,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必经程序,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协议仍属可撤销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其他股东仍不行使撤销权,协议瑕疵消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看到这,相信各位朋友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最后,法律365小编提醒各位,股权转让是一项比较负责的行为,且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知识,仅靠以上的一些讲解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如果有这方面的需要,应该去找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询问了解,会很好的帮助到您的。